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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中国茶叶行业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升茶叶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茶叶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负责组织行业相关专家并聘请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作为技术支持,对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中自愿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中国茶叶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体系、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将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分别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 通过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逐步实现以下目标:建立中国茶叶行业信用体制和信用管理运行机制,树立中国茶叶行业企业信用形象,塑造企业信用品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第五条 为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成立了茶叶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信评委下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
信评委是协会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把握工作方向,指导和监督相关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和行为;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新闻媒体的联系。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王庆同志担任信评委主任。拟邀请商务部信用办、国资委行业办、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研究院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做顾问。
信评委下设协会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办公地点设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信评办是信评委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信用评价的宣传、辅导、培训;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以及标准和规章制度、评价模型及其他相关细则;受理参评企业申报工作;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模型,认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发放证书、标牌,并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分别备案;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六条 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茶叶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七条 中国茶叶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共分“三等五级”,即A、B、C三等, AAA、AA、A、B、C五级,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AAA级为最高,可向下微调;C级为最低,可向上微调。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其具体等级符号、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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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
计分标准 |
释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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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
上限 |
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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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
80 |
100 |
具有极强的经济偿付能力,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信用状况很好,信用管理体系科学、规范,具有很好的社会责任感,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强,违约风险极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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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
70 |
80 |
具有很强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好,建立了基本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具有较好的社会责任感。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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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60 |
70 |
具有较强的经济偿付能力,建立了初步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但与AA等级相比,较易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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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30 |
60 |
具有基本的经济偿付能力,信用状况一般,在行业监管政策或者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经营状况波动非常大,对企业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有非常大影响,违约风险很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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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10 |
30 |
企业经济偿付能力低,信用状况差,没有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不能保证偿还债务。 |
评价体系由五大类指标组成,分值为100分,该标准尽可能利用企业现有的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并逐步得以完善;各项指标的变动区间都应对应准确的评分标准,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自由裁量评定分数的,要通过集体会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内容为以下五个方面:
(1)企业基础信用能力评价(占10%)
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合法性及经营年限、主要股东信用状况、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关联交易比率、许可证管理状况、获得认证情况等多方面资料信息进行认证并评价,考察企业是否具备基本入围条件、判断企业是否具有评定资格。
(2)企业经营状况评价(占35%)
主要分析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经营多元化趋向、产品或服务质量、核心竞争力及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主要竞争对手,预测未来各项业务增长潜力、明确企业的竞争优势与劣势。
(3)企业经济偿付能力评价(占35%)
重点分析企业近年来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效率、资产质量和成长能力等的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它们对企业信用的影响。
(4)企业管理能力评价(占20%)
主要分析管理层的素质及其稳定性、公司发展战略是否明确和可行、管理者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机遇等是否有足够的认识、企业信用管理及账款管理是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否完善等。
(5)商业信用记录评价(整个信用记录评价工作,在考虑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应该有信用人员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调整最后得分。分值为上下浮动5分)
重点考察企业以往商业交易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不良信用状况,工商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的信用记录,对企业履约意愿做出判断。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中国茶叶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立经济实体及法人单位。
(三)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连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五)企业经营效益良好。
(六)企业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工商、税
务、环保、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的严重处罚。
第十条 中国茶叶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申请-(入会)-提交材料-信用评价-初审-复审-公示-终审-备案-发证推介”的程序进行。会员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进行资料申报,向中国茶叶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提出企业信用评价申请,工作流程见下图: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颁发证牌标识,向政府、金融机构、媒体等相关部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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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协会在全面认真审核参评企业上报材料后,交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结果建议,中国茶叶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初审,会同第三方撰写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析和附件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企业获得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证书编号、评价结果基本观点、评估师姓名、评定日期和主要分析内容,并附有评价委员会规定的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和使用的申报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评价报告是评估人员基于对企业大量信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旨在形象地反映申报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竞争能力、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整体上要求完整、充实、可靠;撰写用语要求精炼、准确、平实;评价内容要求逻辑连贯、科学;评价分析要求客观、公正、准确;版面要求美观、大方、便于阅读。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撰写完成后,评价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报送评价委员会复审批准。
第十四条 在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审核程序结束后,评价办公室将评价结果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门户网站、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及其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评价办公室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分别备案,并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名义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商务部信用办、国资委协会办统一样式和编号的证书和标牌。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有效期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 为了树立中国茶叶行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在商务部的统一领导下,在以下方面对信用评价结果给予推广应用。
(一)推荐给政府主管部门,引导使用信用产品。建议和推荐政府部门坚持和扩大使用中国茶叶行业信用评价的结果。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业舆论导向。加强中国茶叶行业诚实守信的宣传力度,帮助守信的会员企业提高公信力。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门户网站、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网站、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有关媒体上重点推介。
(三)在行业中积极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托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在行业诚信道德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向与协会保持密切联系的国内外行业组织和国内外知名企业、各国驻华使领馆、中国驻外使领馆及国内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等重点推介。
(四)为参评企业提供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服务;将评价结果纳入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和企业信用认证平台;企业信用认证平台为企业提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证明。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评价办公室负责对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承担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日常管理、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维护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等。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申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把信用信息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及时地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条 实行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备案制度。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务院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网站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来源:
(一)参评企业提供的《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
(二)与参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上游产品材料供应商或顾客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材料包括:企业的信誉、提供服务的内容、级别及质量、服务价格、付款及时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三)从有关政府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渠道搜集的资料或统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信评办对中国茶叶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所收入的费用实行严格管理、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在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商务部信用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中国茶叶行业信用等级证明后,如发现参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参评企业如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及时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六条 参评企业在取得中国茶叶行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在相关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一)经营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第二十七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信用评价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并将其工作记录纳入协会管理信息系统。如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时,协会将对其予以除名和公示:
(一)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公正对待参评数据,或不按照中国茶叶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工作的;
(二)每年不参加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组织的信用评价工作3次(含)以上的;
(三)泄漏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或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泄漏评价过程和结果的;
(四)评价前对参评企业进行许诺,或索取参评企业钱财的。
第二十八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在开展信用评价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严格依据中国茶叶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相关程序,独立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完整性;
(三)保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等影响;
(四)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经营管理和技术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从第三方获得的其他信用信息,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承诺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披露属于免责范围之内;
(五)认真对待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评价委员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六)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如有违反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申评企业信用信息中出现差错或者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参评企业信息有保密义务,在未经协会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使用和透露参评企业的信息及资料。
(七) 信用评价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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